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标准“不标准”成食品安监软肋 代表委员吁完善

2013年03月14日 10:0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解决“九龙治水”后,还须克服“有法难依”

  ——代表委员建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体系

  国务院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九龙治水”将成历史,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食品安全领域警报频发的现状有望得到改观。对此,多位代表委员在予以肯定的同时也呼吁:解决多段管理的问题之后,还须克服“有法难依”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农工党中央在一份提案中指出,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几乎每个监管部门都有权制订国家或是行业标准,导致就同一监管事项不同机构或部门重复制订标准,甚至还有标准打架的现象。“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食品标准太多太乱,且更新不及时,指标不完备、不科学,不能适应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现实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随州市市长傅振邦说:“制订标准是机构改革之后,食品安全监管首先要做的事情。”

  他建议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将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行业标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有法难依”甚至“无法可依”

  由于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的模式,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统一。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部门规章分别出自农牧、商务、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食安办等部门,评判标准、处罚力度、准入门坎难以统一,而且保健食品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造成执法时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有法难依”有时甚至是“无法可依”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贩卖病死猪、注水猪非常猖獗,但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法律标准过低致贩卖病死猪、注水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构不成犯罪,检察院都不予受理。病死猪一头才二三百元,要达到5万元的案值,这得多少病死猪啊?!”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副市长闫立英说。

  完善法律“重典治乱”

  来自内蒙古的全国人大代表朱瑞莲表示,应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修订食品安全法和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形成标准统一、主体职权明确、法律责任清晰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此外,还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应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全国人大代表冯丹表示,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的处罚过轻,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导致不法商人胆敢试法,或一犯再犯。

  “不应将安全食品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施杰委员说还应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记者史竞男、孙铁翔、庞书纬)

【编辑:肖媛媛】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