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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公职岗位岂能成为特权福利?

2013年04月15日 13:40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2010年7月,李宇锋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而其父正是该局副局长李思中。李思中表示,“兴宁市有个不成文规定,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如此所谓的“不成文规定”,无疑事实上已将原本作为社会公器的事业单位岗位,完全当成了一件可以私相授受的赠品、使之沦为少数领导干部用来满足个人私利的一种特权福利。而从公职岗位招聘角度看,这种“不成文规定”,显然同时也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些公职岗位招聘的“成文规定”,完全形同虚设。

  法律法规上的“成文规定”形同虚设,公职岗位一再沦为领导干部解决子女甚至“七大姑八大姨”等亲属就业的“自留地”,这当然算不上是什么稀罕事。如去年湖南涟源的事业单位招聘,最后被录取的大部分都是具有各种“背景”的领导亲戚;而在此前江西武宁县事业单位招聘中,更公开打出这样的“硬性”招聘条件:“限招正科级干部家属”。

  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各种 “不成文规定”,何以会在公职岗位招聘尤其是事业单位岗位的招聘过程中大行其道、“拼能力、拼实力”总是显得不如“拼爹、拼关系”?

  直观来看,这首先当然与作为明规则的“成文规定”本身,不够严格严密直接相关。这集中体现在,相比公务员录用,目前我们针对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管理制度,实际上要明显滞后许多,不仅许多基本制度严重匮乏,而且既有制度也十分粗陋、存在大量“漏洞”。如并没有像《公务员法》那样针对所有事业人员的专门基本法律以及相关配套严密的法规;而具体到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管理、考核标准上,更是如此,如依据现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只能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而事业单位招聘,则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至于事业岗位的具体选拔标准,更是没有公务员那样的明确统一标准。

  当然,“领导子女安排就业”等“不成文规定”之所以盛行,若进一步站在更宏观的反腐败法治秩序角度来看,归根到底的真正原因显然还在于,“选人用人”这种十分重要和核心的公共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制约监督,仍没有真正被“关进制度的笼子”。

  一方面,并没有充分形成确保“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比如,在广东兴宁,仅凭“市里主要领导表过态”的“不成文规定”,便能轻松绕开所有成文规定,权力明显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自然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没有充分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但现实中,仅仅因“用人腐败”而被追责的事例却并不多见,而站在“最大腐败”高度被严究法律乃至刑责的,更是少之又少,往往也就是在轻描淡写的“失误失察”名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贵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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