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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剩余善款”如何处理该有固定规范

2013年05月03日 12:5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河南女孩小倩玉火海救母感人至深,社会给予她百万善款的帮助,但小倩玉仍不治去世,剩下的一大笔爱心款该如何处理,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有人建议设立以小倩玉名字命名的基金,来帮助和救治其他困难的孩子。也有人建议给她的父母,或者按比例退还一部分给捐赠者,一时众说纷纭,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剩余善款”如何运用?恐怕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有人建议,可以通过媒体寻找急需帮助的人,直接将剩余爱心款捐到他们手中;也有人建议,成立救母基金,帮助那些在尽孝但生活上有困难的人;但更多的人则建议,设立以小倩玉命名的基金,帮助那些急需治疗的贫困的伤病孩子,延续社会爱心。应该说,每一份建议都有自己的道理,也行得通,但“剩余善款”却只有那么多,不可能全面兼顾。究竟由谁拍板?

  私吞“剩余善款”这样的事并非没有出现过。据报道,25岁的小娟来自山西祁县农村,她发现自己已患脑瘤3年。得知此事后,热心网友积极为小娟募捐,手术后还剩余10万元善款。可她却带着10万元左右的剩余捐款从深圳回了山西老家,对网友们的询问概不回答;另据报道,2007年4月的一天,李芳芳和于军7岁的女儿小静查出患有神经母细胞癌。面对难以负担的高额医疗费,李芳芳一家向社会和媒体发出求救。经媒体报道,小静获得了大量社会爱心捐助,可孩子的父亲却私吞数万元捐款拒绝给患癌女儿治病。

  善款该是专款专用的,不能偏离爱的轨道。如果善款被挪用,必将损害到爱心。如果“剩余善款”没有一个让公众能够接受的“用途”,如被擅自用作生活费用,甚至被个别人“私吞”,从本质而言,会伤及到慈善。

  这首先需要法律的规范。我国目前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接受捐赠的行为予以规范,但对其前提性行为——公开劝募行为没有规范,尤其是针对非公益性的募捐应该由什么机构管理,怎样处置,还没有专门的募捐法对其规定,出现法律空白。2002年和2011年,先后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募捐法》,但却得不到有效的“回应”。显然,立法绝对不能再拖延下去;其次,对于慈善性社会募捐需要有一个“公益性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有力监督;再次,需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对“剩余善款”进行透明运作;最后,更需要对私吞“剩余善款”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唯有让善款的每一分都变得透明,且是很公正地运行,如此,才能唤起公众最大的慈善之心。(滨兵)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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