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国务院法制办就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意见(6)

2013年05月03日 16: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六条 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就签证受理与审发、签证费用等签有协议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七条 居住在中国毗邻国家陆地边境接壤地区的外国人,入出中国国境以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两国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担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五十九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王永吉】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