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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员被偷拍违纪视频属什么“国家秘密”

2013年05月20日 10: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像一部谍战剧,发生在县委书记身边——湖南省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被偷拍案,近期案件补充侦查完结进入公诉程序。南都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三名嫌疑人对县委书记秘密监视长达7个月,以偷拍视频相要挟,动机为解决政治待遇、达到提拔的目的。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则被当地办案机关告之以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被允许。

  三名干部竟然窃听县委书记已经让我们大吃一惊,律师阅卷居然不准许,并被称“该案涉及国家机密,需领导批准才能阅卷”更让我们感到此事必有蹊跷。一名县委书记,被偷拍了违纪视频,属于哪门子的“国家秘密”呢?如果正处级的县委书记的违纪视频是“国家秘密”,那么,正厅级的雷政富与赵红霞的上床视频那就是特级“国家秘密”了。

  所谓的“国家机密”其实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并不是谁想随心所欲解释就可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指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等事务中的秘密事项,以及政党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秘密。这三名干部偷拍到的视频,据起诉书所说是“偷拍领导的隐私及违纪视频”,

  而律师听其中一名干部刘阳也说,“内容和县委书记涉嫌受贿有关”。县委书记的“隐私和违纪视频”跟“国家秘密”有什么关系?

  其实,仅凭常识我们就知道,这几名干部偷拍的不过是“违纪视频”。因为,若他们真的偷拍到国家秘密,怎么可能拿出来与县委书记“分享”,并提出要解决其政治待遇呢,难道他们不怕书记直接报案?只有偷拍到县委书记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才可能如此斗胆提出要求。

  很显然,既然不是“国家秘密”,那律师就可以随意阅卷。因为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相关材料,律师阅卷也无须批准。但办案机关称要领导批准,很明显是把领导的隐私与违纪问题当作“国家秘密”来保护。

  三名干部使用非法手段窃听县委书记的隐私,这当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偷拍的违纪视频不公布,有关部门不处理,恐怕难以让公众信服。因为,执法机关搞“选择性执法”,将影响到执法公信力。例如其中一名干部刘阳就表示,“如果他认为审判过程有偏袒或不公,出来后会向上控告和上访。”此外,如果司法机关明知县委书记有违纪行为而故意以“国家秘密”来保护,将无形中保护更多的“贪官”,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因为,官员们违纪被偷拍了只处理偷拍人而不处理官员,就会放纵其更大胆地违纪。

  从这一事件我们还可以看出其他一些问题:一是当前不正之风仍在蔓延,正因为一些官员自身不正,就有人想着要偷拍;二是社会上的偷拍之风在蔓延;三是我们用人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一把手”一言堂决定干部升迁现象仍然存在,所以有人就想着偷拍“一把手”隐私来获得升迁,从2000年浙江瑞安“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靠刺探官员隐私来帮人升官,到今天县委书记办公室被偷拍,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四是司法机关对待被偷拍官员和偷拍者“选择性执法”,进一步助长了官员不正之风。

  笔者担心,如果胡佳武不受调查,还有多少县委书记会继续快活地干着违法乱纪之事?(杨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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