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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戴罪任职,让制度“脸”往哪搁

2013年05月28日 10:4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0)

  行政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要受到开除处分,是党员的要被开除党籍。这就是俗称的“双开”,它像一把剑,悬在党员干部头顶,警醒其不要违法。

  然而,这把剑在河南省固始县和洛宁县却被遮蔽了。于是,当地出现了一些被判处刑罚的干部戴罪任职的怪象。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两名干部戴罪任职三年之久,洛宁县住建局则有三名戴罪任职干部刚被披露。事情曝光后,当地迅速处理了涉案当事人。事情曝光后即得到迅速处理,这给了人们一个较满意的答复。但是,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怪象为何就能够出现,这让法规制度“脸”往哪搁?

  事发之始,当地官方的解释——“法纪衔接”不到位。在媒体曝光之前,未接到任何举报,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因为“异地判决”没有“法纪衔接”渠道。涉事单位强调,曾向法院提供过相关证据,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解除人事关系则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一个强调客观原因,一个把责任推给别人,听起来“合情合理”,但人们的直觉是,一个刚性的制度规定就这么被轻易解构了。貌似制度设计和衔接上有漏洞,其实质不过是为自己开脱罢了。无论是开除党籍,还是开除公职,都有知会的程序。退一万步讲,真的是衔接有误,但作为一级部门,怎么就闭目塞听了呢?官员被判刑的事,又怎么瞒得住,怎么可能不口耳相传?

  所以,这事在群众看来没那么简单,人们只会从事实来判断,认为这就是官官相护。甚至会认为,这原本就是涉事单位主要领导的“障眼法”,因为下属替自己“背黑锅”,自己就对下属的判刑装糊涂。

  比如,洛宁那位住建局副局长,当年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判滥用职权罪,其房管所所长职务虽被免去,但兼任的副局长职务却还在身。这位副局长辩解称,这是因为该开发项目系县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他只好“明知故犯”。这就很能说明问题,群众的判断并非臆测。

  有罪就是有罪,不管具体因由若何,戴罪任职只会让法纪沦为笑柄,让党政公信力流失。在这些关系民心与公信的问题面前,党和政府输不起,决不容许一些人如此拿法律、拿公信、拿民心当儿戏。不仅要严格相关处分规定,就是对那些不执行处分的消极怠工者,也要严厉处分。如此,才能赢回信任。(司马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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