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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 专家:保护机制仍存短板

2013年06月01日 10:1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留守儿童新华社发 王俊平/画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屡屡发生,如孩子在幼儿园遭教师“扇耳光”、“拧耳朵”事件、青岛13岁女孩不堪忍受父母家暴跳楼自杀、海南校长带6名小学生开房等事件。在保护未成年人机制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暨南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宋耀红副教授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具体状况如何?

  宋耀红:新中国成立64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但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际公约,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北京、广东等数十个省、市、自治区还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早已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部门和少年法庭,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以说,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这一系列的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在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下,为什么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还有哪些欠缺?

  宋耀红: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存短板。比如家暴事件时有发生,家长虽然承认这种教育方式不妥,但认为其出发点是源于对孩子的爱,往往对此不以为然。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却没有规定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以及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却没有规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相当缺乏。

  从学校教育制度的角度而言,虽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但都仅规定了“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而缺少法制教育培训,一些教师、校长法制意识淡薄,教师性侵学生、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时有发生。“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就是典型一例。

  另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诉法等法律虽然对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但实际上落实起来并不到位,公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还没有树立起来。在有些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中,一些网民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其照片、学校、父母等情况,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记者:国外对未成年人是怎样保护的?

  宋耀红:从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看,美国国会早于1974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法》,并要求各州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以便于儿童保护部门能够及时对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救济”。丹麦则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假”,要求孩子满9岁之前,全社会配合夫妻双方安排“亲子时间”陪伴儿童。

  从学校及社会责任看,法制教育早已经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其法制教育的特点是:由法官、律师、法律学校校长、社会教育工作者等人参与,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

  不少发达国家在其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如德国在立法机构中设置了少年救助委员会;日本设置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合议制机构,审议儿童福利的相关事项。

  记者:反观我国,该如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宋耀红: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在法律上明确社区人员、医生或者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者经常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社会诚信的建立,建议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及离婚后的探视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对于探视权,应当确立“隔代探视权”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在不侵害儿童利益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租父母享有“隔代探视权”。

  建立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保护网络。留守儿童在农村占很大比例,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关注。比如建立以父母、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以基层组织为主体的管理网络,以学校老师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等,对留守儿童给予对口的帮助。

  在学校安全保护方面,建立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培训的制度,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增强师德教育。对学生也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自我防范意识。比如,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学校开设性教育的课程,以减少性侵案件的发生。

  就社会安全保障而言,网络传播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盲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传播不良信息,但没有明确指明不良信息中包含网络信息,而网络信息的传播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理念。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益,也应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建议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就保护部门而言,建议在政府部门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目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都肩负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但社会团体其实是无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须政府介入。各地可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纳入政府机构,提供政府保障,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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