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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需构建多方参与管理方式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14日 10:5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原题:论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

  【摘要】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应该从严密刑事法网,加重惩罚力度,做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的第一个层面;从构建多方参与的食品管理方式,做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的第二个层面,从培育食品的安全与安心的理念,做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的第三个层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惩治 监管 安全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见诸报端,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除了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外,还需要从完善食品的监管体系和确立食品的安全、安心的理念方面入手,全方位、多层次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工作。

  惩治模式:严密刑事法网,加重惩罚力度

  由世界食品监管的历史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首要前提。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使我国由“食品卫生”时代过渡到“食品安全”时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食品安全法》主要强调对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监管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中,出现“食品”字样的罪名有三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些立法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我国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坚持重典治乱的高压态势,并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将更为严密,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回应了公众诉求和民生需要。

  从现行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条文仅仅规定了主刑,并没有规定资格刑,《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作为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禁止令与作为刑罚处罚方式的资格刑有着本质的区别。

  有些国家的刑法在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时,不仅设置了主刑,而且还附加了资格刑,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实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附加刑,即在5年至10年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职业,并意味着在同样的期限内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在相应罪名中规定了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处罚。①笔者建议,我国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附加处5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附加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附加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

  在应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时,还应借鉴国外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发与执法监督、研究鉴定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从而形成了权责明晰、各负其责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因此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应建立健全“一法为主、多法并行、互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即通过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融合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建立起复合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促使刑事法网更为严密,以更为有效地控制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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