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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对环境污染说“不”

2013年06月18日 20:5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给“美丽中国”愿景蒙上了阴影,中国生态环境再次敲响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分析了企业违法排污的三个特点:一是部分正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有的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企业还是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对于司法解释,胡云腾认为,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入罪要件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致使30人以上中毒等。

  “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孙军工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18日还公布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办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其中紫金矿业集团股份公司严重污染江河被罚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多名负责人人获刑;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平排放废水致污,被罚16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获刑4年……

  据悉,这部新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记者 陈菲 杨维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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