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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环保部门负责人:投放危险物质可被判重刑

2013年06月19日 20:2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投放危险物质可被判重刑

  ——政法机关和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两高出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9日正式施行。记者就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和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

  投放危险物质最高可判死刑

  问:环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司法审判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司法审判会“从一重罪处断”。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就会择重罪处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就是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灭蚁灵”“二恶英”属“有毒物质”

  问:司法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司法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问: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阻挠环境执法问题,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协作?

  答: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二是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同时,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确实面临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这次司法解释的实施也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使公安机关部署相关警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有了标准和依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的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

  加大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责力度

  问:环保部门将怎样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如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答:环保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措施,一要注重源头控制。如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严格监督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二要对执法监管对象中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或者过去一两年以来不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重点监管。三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频次,运用自动在线监控的技术手段,同时鼓励公众的有奖举报,动员一切力量及时发现污染环境违法线索。

  环保部门也将加强对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管,加大对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行政问责力度。要建立与政法机关执法信息的正常交流机制,为公安、检察等机关及时提供案件线索。

  环保部门与政法机关之间应该各自发挥优势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运用日常环保监管、监测获得的信息和分析化验的数据,主动及时提供给政法机关。司法解释里专门提到了关于鉴定的问题,对于技术性问题如果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环保部门应该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省一级环保部门认可后,要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认定。环保部门对这部司法解释有很强的愿望去推动它的执行。(杨维汉 陈菲)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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