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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付费是国际惯例

2013年06月21日 13: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21日电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祝善忠日前表示,旅游者在其人身或者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旅游法》中关于“个人承担相关救助费用”的规定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旅游者安全保护的市场规律。

  祝善忠介绍说,《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其人身或者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的内容,还特别规定了“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这些内容主要是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的,是符合“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立法精神的。

  祝善忠表示,《旅游法》中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要付费,这是一项国际惯例,许多国家既设有公益救助组织,也有营利性救助组织,专门从事紧急救助(包括旅游救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发展提高,老百姓对于旅游的需求日益增加,旅游者数量规模在不断扩大,旅游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安全风险,特别是一些“驴友”自发组织徒步、登山、探险等风险较高的旅游活动,这使得旅游者遇险、受困甚至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目的地的公安、消防机关以及从事救援的组织对遇险旅游者进行救助,有时会付出高额的救助费用和极大的救助成本,需要由接受救助的旅游者承担相关的费用。

  祝善忠表示,由此可见,《旅游法》中关于“个人承担相关救助费用”的规定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旅游者安全保护的市场规律。只是,接受救助的旅游者应当承担哪些费用,目前尚不是很明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进行专门研究。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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