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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贪”:有缝就钻有洞就穿 “蚂蚁搬家式腐败”

2013年08月03日 10:1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蚂蚁有时也能搬走一座金山。

  有这样一种腐败类型——贪墨者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不高,但他们凭借手中的微小权力,数十年、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对此,纪检监察部门将其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福建省出现了一些“蚂蚁搬家”式的腐败现象,这些蔓延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正渐渐得到重视,许多人将之形象地比喻为,反腐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蚂蚁”。

  “小人物”挖出大窟窿

  现实中,一些职级低,权力小的“小人物”,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不久前,福清市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为参与网上赌球,福州市公路局福清分局原出纳胡某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2万元,为此,福清市检察院对胡某荣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胡某荣的经历就是一个基层公务员运用权力“蚂蚁搬家”的过程。

  胡某荣2009年大学毕业后,考入福州市公路局福清分局担任出纳。

  2012年10月,看见同学在网上赌球,经不住怂恿,胡某荣也开始参与网上赌球。

  没多久,他不仅把积蓄都输光了,还欠了朋友一些钱。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胡某荣铤而走险,把手伸向了自己掌管的公款。刚开始,他的贪心并不大,第一次他只挪用了3000元。

  “当时就是想先动用单位公款,拿去赌球,等翻本后再将钱还给单位。”不料,胡某荣的孤注一掷非但没赢回输掉的钱,挪用的公款也很快输了个精光。

  2013年1月初,根据单位规定,胡某荣应当提供2012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给会计核对。因担心事情败露,胡某荣就到福州找路边非法办证人员,制作了虚假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业务章。在虚假的银行对账单上,胡某荣所挪用的款项被删除,账户余额也被调整到与会计的账证上的数字相一致,因此瞒过了会计。

  此次核查,并没有让胡某荣悬崖勒马。“一直输钱,我就一门心思要把钱赢回来,填补原来的亏空。”于是,胡某荣更频繁地参与赌球,数额从3000元、5000元达到10万元,赌注越来越大,直至案发。

  2013年3月,会计陈某催促胡某荣提供单位2013年1月、2月的银行对账单,胡某荣以各种理由推托。陈某察觉到事有蹊跷,亲自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最终发现大额公款被胡某荣挪用……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福建省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蚁贪”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形容最合适不过。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 这位检察官说。

  “ 蚁贪 ” 虚报冒领 、 私扣截流

  “无论大贪、巨贪,还是“蚁贪”,其腐败动机和行为本质都一样,均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从滥用的权力来看,“蚁贪”往往滥用的是管理权、财务权。”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游钰分析。

  据福州市中院提供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蚁贪”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虚报冒领和私扣截流。

  福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林岩分析说:“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工资盘数据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另外,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提取差旅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

  “私扣截流”一般采取的手段也有两种,要么是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侵吞单位财物;要么是以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

  以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2008年,长乐一个村的原村委会主任卢某在得知长乐市有关粮食直补款的政策后,让该村委会当时的会计卢某某将姜某等28名未种田人员虚报为该村种田户,制作农资综合补贴花名册后上报乡政府申领国家粮食直补款。乡政府按照该村上报的耕地面积下拨了粮食直补款115953.6元。

  之后,乡政府将第一笔粮食直补款人民币99960元拨入该村村委会账户,该村出纳卢某某将姜某等虚假的种田户列入粮食直补款发放花名册,并让几名村干部在发放花名册中冒签虚假种田户的名字,后村会计卢某某将被冒签的虚假种田户名下的30570元粮食直补款交由村委会主任卢某。

  2008年7月,乡政府将第二笔粮食直补款15993.6元拨入村委会账户,卢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将直补款据为己有。并将所截留的直补款以1000至2000元不等的标准分发给会计卢某某及其他几名村干部。

  2010年3月间,卢某又故技重施直至案发。

  法院最终查明,卢某共非法占有国家粮食直补款82769.17 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得知判决结果,卢某后悔地说:“当初只是想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钱款数额不大,不会被人发现,更没人敢告发……”

  “从蚁贪式腐败的查办过程分析,犯罪人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让犯罪人趁机钻了空子。”林岩告诉记者,从近些年受理的案件来看,“蚁贪”案件大致发生在特定领域,如医药、国土、建筑、教育等领域。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被告人都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会被人发现。部分被告人发现自己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漏洞作为其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一次得手后,认为不会被人所发现,这也刺激了其犯罪的欲望。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林岩说。

  无人监管“蚂蚁”也能溃堤

  有缝就钻、有洞就穿,这是蚂蚁的天性。“蚁贪”们之所以有贪腐的机会,漏洞出在哪?

  “这与当事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无人监督有直接关系。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势必导致腐败。”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方斌分析认为,从根本上说,对权力运行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种种不正之风出现,并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中,为“蚁贪”的泛滥留下了一条缝、开启了一道闸。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游钰认为,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人的惩罚,太拘泥于犯罪数额,在实践中,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蚁贪”越发横行。

  “从‘蚁贪’的发展来看,很多贪官是掉入了‘软腐败’后,再变为‘硬腐败’的,因此,打击‘蚁贪’,第一步先要划清‘软腐败’和人情的界限,做到违法必究,防微杜渐。”游钰说。

  对于“蚁贪”,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主张“零容忍”。

  叶教授说:“整个社会一旦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

  叶知年建议,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滋生腐败。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

  采访中,办案检察官打了这样一个比喻:如果国家是堤坝,大贪、巨贪犹如“海啸”,有着颠覆性的冲击力,而“蚁贪”则是堤坝上的蚁穴,隐蔽性较强,“只不过周期比较长,最后也可以形成大坝的裂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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