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浙江省检察长谈错案原因 多在侦查环节刑讯逼供

2013年08月14日 11:1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既是坚持有法必依的前提要求,又是深刻把握“两法”修改所蕴涵的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等核心价值,更好地在检察环节实践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工作,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围绕在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中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深入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的新规定。要把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严防冤假错案、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作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首要任务来抓。

  (一)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标准,切实加强证据审查。这是做到“不枉不纵”的基础。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作出了规定,要按照逮捕阶段证据条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把握,认真审查判断。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必要条件来审查判断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绝不“带病起诉”。要坚持全面客观地审查批捕、起诉阶段的证据,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也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既审查言词证据,也重视审查客观性证据;既认真审查“在卷”的证据,也重视审查“在案”的事实和证据。从“在卷”到“在案”,关键是要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二)着力研究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反观已发生的错案的原因,多在于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检察机关作为负有侦查监督职责的机关,如果把不好监督关,同样是失职。检察机关要汲取近期被发现纠正的几起冤错案件的教训,克服消极畏难、讲情面、迁就关系降低标准等不正确心态和观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把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深抓实。检察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从检察工作与侦查工作衔接的各个环节,会同公安机关建立严防冤假错案的制度体系,重点是建立重大复杂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调阅审查制度,以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途径。同时,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合力,积极建立监所检察部门对侦查机关从看守所外提嫌疑人的监督制度,提升整体监督的能力。

  二、围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条件下自侦办案面临的新挑战,着力研究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水平。这是长期的系统工程和艰巨任务,当前要具体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把转变自侦执法办案的理念作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前提。必须进一步强化自侦办案中的证据意识包括证据合法性意识,推进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变。在侦查过程中把注意力放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必须深入研究公开、透明条件下的侦查工作,加强对线索的长期经营,强化对初查的探索和管理,深化对侦查谋略的研究,积极探索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状态下的自侦工作模式;必须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贯穿始终,在确保办案力度的压力下,要靠苦练内功、强化基础来强化支撑,绝不能靠违规办案来强攻硬取。

  (二)把自身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关键。对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和“打擦边球”;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既要通过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来强化自证规范的相关工作,还要下大力气加强讯问环节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用语规范,研究明确讯问谋略与逼供诱供的区别所在,避免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入诉讼程序。

  (三)把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作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保障。要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来推进侦查信息化、侦查一体化和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在进一步发挥省院在框架设计、进度督促的“龙头”作用的同时,建立起以市院为中心统一收集和管理案源性信息、社会管理信息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充分发挥检察领导体制在排除干扰阻力、拓展办案成效上的功能作用。要依法采取各种侦查取证措施,推进电子数据实验室建设,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分析,不断积累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办案的经验,同时,进一步推广数据恢复、生理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手段。要加强线索掌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反腐举报、举报人保护等机制,探索建立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专业反腐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建立举报线索集中动态管理、集体评估、处理情况定期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和选择性执法。要抓住关键环节锻炼队伍内功,重点围绕并努力从机制上探索提升初查、首次讯问突破的水平和成效的路径和方式。

  三、围绕推进司法文明、强化人权保障,有效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保障律师及当事人权利、落实宽缓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诉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这不仅体现在完善证据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上,还体现在程序上对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和明确,体现在实体上对轻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落实宽缓刑事政策上。

  (一)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程序性要求。程序性要求之于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强调程序性要求,既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要认真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精神,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首先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推进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电子阅卷等做法。同时,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认真落实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及时通知其家属、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等工作要求。

  (二)健全对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借力于案管平台的建立,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程序性工作交到案管部门,实行相对分离,建立登记台账,督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通过案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过程监督与定期评查,加强对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保障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等规定严格落实,并努力推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均等适用宽缓政策。同时,要按照检察机关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行使的申诉控告的规定,积极探索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并且要探索建立对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申诉控告案件的审查机制。

  四、围绕实施修改后民诉法背景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格局、强化基层职责。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既拓展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和范围,又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提出了新的任务与责任,民行检察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切实增强研究推进工作的主动性。民行检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地方在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上一定程度存在“重刑轻民”倾向。面对修改后民诉法对抗诉结构的调整,基层在履行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等职责中有的力不从心,未能专题研究、深入研究,而是因循原有的思维定式和习惯性做法,等待观望。在深入推进民行检察科学发展中,各市院承担承上启下的主体作用,要把抓民诉法贯彻实施放在与抓刑诉法实施同样重要的位置,围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格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

  (二)突出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履职问题。修改后民诉法明确和强化了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调查核实等职责。要加强对基层民行检察职责的宣传,整合基层检察室等平台,利用鲜活个案,使人民群众了解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的职责,进而掌握情况、畅通案源。要提升检察监督能力,通过招录、引进等方式,选派有民商法专长的人员到民行检察岗位。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民事法律执法实践,熟悉民事诉讼业务,尤其要研究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变更执行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中如何严把建议质量关、强化说理功能,研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与启动抗诉监督的衔接,研究民行调处、矛盾化解的深入落实。

  (三)民行部门要加强与本院控申、案管工作的配合。特别是在“立审分离”的要求下与控申部门加强协作,切实把好立案关,同时,在明确省院、市院和基层院民事检察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对办案力量的统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遵守办案期限。要建立各类案件办理的专业人才库,整合人才资源、强化办理一类案件的专业支持要开展统分结合的课题调研和试点工作,形成破解难题的合力。通过全方位的努力,使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陈云龙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王永吉】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