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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局长因债主讨债“跑路” 一审被判刑10年

2013年08月17日 12:4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本报1月29日报道了原瑞昌市中小企业局局长高奉青因讨债“跑路”一事。8月16日,记者了解到,瑞昌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集资诈骗、挪用公款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高奉青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奉青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另责令高奉青退赔未退的赃款。

  从2010年开始,高奉青就以做生意为借口,高息贷款用于购买彩票。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高奉青为偿还之前的贷款及高息,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入入股资金、房地产开发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先后从陈某等人处借款270万元,支付了利息32.05万元,剩余237.95万元无法归还。在此期间,高奉青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先后从柯某等人处借款24万元,将该款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及高息。

  2012年12月下旬,高奉青利用担任瑞昌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局以月息2分从周某等12人处筹集的30万元改制款挪用,偿还了之前的借款及高息。案发后的2013年2月2日,高奉青的家属归还了该款。

  由于无力偿还高息借款,高奉青于今年1月21日外逃避债。即使在外逃期间,高奉青仍然沉湎购买彩票,梦想一夜暴富,偿还借款。2月16日,高奉青回到家后,打电话给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情况,随后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奉青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挪用公款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日报 董泽涵、记者曹诚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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