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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机关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1次

2013年08月30日 11:0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规范领导同志出席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补充规定》,对压简会议文件简报和规范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活动提出更加明确的刚性要求。

  《补充规定》对会议规格从严控制。明确提出,除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的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加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坚决压减,省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年初制定计划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凡是没有重要审议事项和当面对接内容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安排分组讨论时,重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减少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

  《补充规定》明确,除涉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性意见以及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红头文件。进一步减少简报材料,未经报备审核的简报一律不予办理,对缺乏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的简报材料可不予办理,严格控制会议和工作情况反映类简报资料报送。

  《补充规定》还明确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各级党政机关新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先报批后筹办。同时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应根据“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分管省领导出席,其他省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举办的,一般不邀请省领导包括老同志出席,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办理,不得直接向省领导包括老同志本人发函、致信邀请。并特别强调,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邀请中央领导出席活动;确需邀请中央领导出席的,应事先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统一办理请示事项。(记者 任松筠 陈 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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