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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造谣者“买单”才能刹住“官谣”

2013年08月30日 16:2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此“官谣”非彼“官窑”,是相对于“民谣”而言的,在当前网络谣言泛滥人人喊打的背景下,个人散布的谣言被称为“民谣”,官方发布的不实信息则被称为“官谣”。“官谣”是个新说法,新华社记者提炼出这个新概念,生动地传达出官民平等的社会诉求。

    近期最著名一则的“官谣”莫过于“刘铁男被实名举报后能源局称纯属污蔑”。2012年12月6日,举报人罗昌平连发三条微博,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学历、经济等问题时,国家能源局回应称,上述消息“纯属污蔑造谣”,称:我们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今年8月8日,刘铁男被开除党籍,并被行政开除,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月29日《新京报》)究竟谁在造谣,这戏剧般的结果真是要多狗血有多狗血。不过此事过去快一个月了,未见当初造谣者出来道歉,更谈不上被追究责任。

    新华社记者列举了数则“官谣”,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路数,即,遇到有关政府公职人员的负面消息,首先是急于否认,先将丑闻按下,但接下来在民众进一步质疑下或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又不得不改口,被迫认错。谣言既出,覆水难收。尽管事后可以辟谣,但政府公信力的损伤已然无可挽回。

    有的部门单位能够如此出尔反尔,归结起来还是“造谣”成本低廉。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见任何“官谣”捏造者被追究责任,不要说法律责任,便是启动问责,也鲜有耳闻。

    从法理上讲,只要“官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造谣”者就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大部分“官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难界定,因为这种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众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的侵害,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实践中很难操作。当然,刘铁男事件稍有例外,“纯属污蔑造谣”的说法已经直接侵犯了举报人的名誉权,当事人是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的。

    在党纪政纪层面上,处理“官谣”是有依据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属于加重情形。如果依据相关条款,该问责而没问责,是否应该追究上一级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在当前全社会倡导诚信的背景下,这些规定是否有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的空间?

    政府公信力被损害,后果的严重不言而喻,但又看不见摸不着,一时无关个人痛痒,易于陷入“公地悲剧”,最终损坏的其实是你我的利益。维护公信力首要角色无疑是政府本身,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严厉打击“官谣”,让造谣者真正受到处罚,为自己损坏公信力的行为买单,不敢造谣,造不起谣,才能从根源上止住谣言,也包括“民谣”。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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