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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1项行政审批改为自贸区备案管理

2013年09月30日 10:02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昨天举行的自贸区情况说明会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如是说。

  刘长春介绍说,今年8月30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11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她还表示,国务院还将作出专项决定,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同时,在地方层面,自贸区《总体方案》明确,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区管理制度。(记者傅盛裕)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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