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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株连”教师 评论称荒唐的公共决策成现实

2013年10月30日 08: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权责对等是重要的行政制度伦理,而“株连式拆迁”屡屡犯禁,除了土地财政冲动,更大原因在于权责不对等,行政乱作为而不负责任。

  8月13日,福建省闽侯县委组织部向该县教育局下发通知,抽调两名教师(夫妻关系)去协助拆迁,拆迁对象是女方父母的房子。当事人林鑫表示,她因拆迁已被学校停课50天。被媒体曝光之后,她已于10月28日拿到复课通知。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自从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大规模使用“株连式拆迁”被曝光后,这个“无良路径”就不断被拷贝、沿袭,衣钵传承,“发扬光大”。3天前媒体曝光,长沙一位小学高级教师接到当地教育局的通知,要求她到拆迁指挥部报到,任务是劝婆婆,因为她婆婆成了拆迁“钉子户”。

  “株连”作为一种违背人性、法理的封建暴虐刑制,早就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作为一种思维、习惯仍阴魂不散,“株连式拆迁”就是这种古老思维的新变种,可谓谬种流传。《物权法》赋予权利人维护合法财产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等原则……“株连式拆迁”显然与以上诸法皆不合。鉴于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曾发紧急通知,“禁止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违法强拆”;中纪委、监察部也在2011年发过类似文件。

  与过往同类事件相比,闽侯与长沙这两起“株连式拆迁”更为粗暴与恶劣,因为事关教师与教育。随便停止教师授课,野蛮干扰学校教学秩序,教师权利与教育尊严在你们眼中算什么?就比不上一个房地产项目?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义务”有六条,限于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这意味着,人民教师没有义务帮助地方政府搞拆迁工作,不论拆迁对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有多么重要,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譬如工作权利。此外,这两位被强令停课去搞拆迁的都是一线教师,长沙那位更是小学高级老师,她们被强行停课,无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势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学习。为了一个“钱”字,一切皆可让路,包括神圣的教育事业,拆迁“株连”教师,彰显决策官员的颟顸与昏庸。

  权责对等是重要的行政制度伦理,而“株连式拆迁”屡屡犯禁,除了土地财政冲动,更大原因在于权责不对等,行政乱作为而不负责任。这么多年来,除当年的嘉禾县,“株连式拆迁”案件,鲜见主事官员受到“株连”——被行政问责。执行缺乏刚性,法律、法规、红头文件越多,就越容易陷入文牍主义,最终令所有的法令都失效。对罔顾法律法规的行政乱作为,体制必须有一个预警与纠偏的机制,防止荒唐的公共决策成为荒谬的现实,这需要从官员的责任着手,强化行政问责制度,捋掉“株连式拆迁”者的乌纱帽试试,看他们还敢不敢。

  与此同时,更要疏浚“株连式拆迁”受害者的申诉渠道,确保申诉权。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除了在个人微博或媒体曝光,受害者几乎找不到可靠的申诉渠道,也没有任何行业组织替他们维权,这是不正常的。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仍在路上,需要一种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申诉制衡途径,让公民避免公权力的随意侵犯。比如,不妨结合目前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成立相关社会组织,以集体力量替原子化的个人与公权力博弈。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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