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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补偿不到位不得强行收回华侨农场土地

2013年11月01日 17:1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就华侨农场用地如何保护与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今天联合发布意见。按照意见要求,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意见同时明确,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

  两部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做出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工作,其中,已登记的华侨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但是,在承包期内,华侨农场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两部门明确,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华侨农场用地也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对于华侨农场土地,意见说,须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在建、已建项目达不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标准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利用产业项目圈地占地。

  就保护华侨农场及职工土地权益,意见表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华侨农场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依法收回的华侨农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的原则,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意见说,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场所有,农场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补助费应专项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记者 郄建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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