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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被处行政拘留七天 专家:社会影响大 处罚合理

2013年11月04日 21:0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杭州市交警部门获悉,今天下午,奥运游泳冠军孙杨因无证驾驶汽车,被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2000元。

  11月3日14时30分许,孙杨驾驶牌号为浙A333WF的白色保时捷卡宴在杭州延安路体育场路路口处被一辆900路公交车追尾,根据现场情况,公交车负全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孙杨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孙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凌晨,孙杨在其个人微博上就此次事件发布了致歉信。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孙杨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孙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该处罚是否合理,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由于事故由公交车引起,孙杨本身虽然属于无证驾驶,但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从全国范围看,也曾出现过无证驾驶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且仅处以罚款,没有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例。从这起事故来看,孙杨无证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大的影响,从法理上来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仅处以罚款。但因为孙杨是公众人物,这样做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比其他人要大,公安机关对其并处行政拘留七天的决定是合理的,也更显公正。

  据了解,今天下午,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决定对奥运冠军孙杨做出停赛、停训、暂停一切商业活动的处罚。 (吴楠)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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