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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四川“幼女合伙人”涉事官员:我不是影子股东(3)

2013年11月21日 05: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如何澄清“曲线敛财”之嫌?

  虽然多位当事人均表示,冯姓官员并未实际参股及获利,但也有网友对此事提出质疑。有网友指出:伏某参与经商并不违规。如果此举只为保障其个人权益,协议上更应出现其实际姓名,为何要以一个官员的未成年子女身份签署?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直言,正因为官员以“参股”为形式的腐败案例屡见不鲜,才导致公众对此类事件“本能存疑”。公众担心的是,干部借这一形式非法获利。

  “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入干股或以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开办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隐蔽腐败形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干部借用手中权力,在相关经营项目中指定参与企业、个人,其危害较大,而且公众较难获得有效证据。”

  “如果官员以股东的身份获利,不仅更为隐蔽,而且获利数额较大,持续时间长。”庄德水说,“倘若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参股经营,更加难以被察觉。干部本身占据着资源和政策优势,如果再引入违规的资本运作,后果不容小觑。”

  庄德水表示,尤其在当前大力反腐倡廉的背景下,更应提防“曲线敛财”的隐蔽方式。“伴随着经济和市场发展,一定会不断出现新的腐败形式。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不断跟进,在案件查处时作出更具创新、有针对性的应对。同时也要求领导干部自身要懂得避嫌,不要被卷入复杂的利益圈中。”

  据了解,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配偶、子女的从业事项包括: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

  庄德水说:“对于南充干部被指‘影子股东’一事,目前除了其个人积极回应,还需要纪委等机构及时发布更具公信力的调查结果,澄清疑问。”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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