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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安厅:清障施救费用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

2013年12月05日 11:1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11月29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我省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违规收取拖车费的问题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涉警情节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12月3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救援企业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执勤执法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中,必须依靠行业主体和专业救援力量实施。严禁内部指定社会救援企业从事辖区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停车场、修理厂、车辆清障救援机构的经营活动;严禁与社会经济实体有任何利益关系;严禁自行为当事人介绍、联系社会救援企业;除法定勘验鉴定情节外,严禁将故障车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检验鉴定期间的停车费用不得明显高于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严禁为故障车辆指定修理厂维修。违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民警和相关责任领导从重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严格规范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流程。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纳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范围,遇有事故现场发生需要清障救援的,要告知当事人拨打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96969”救援服务专线或路警联合指挥中心“12122”报警专线,提请高速公路专业清障救援队伍或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处置。遇到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或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为及时处置拥堵事件,可以立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和救援“能力原则”开展施救,清障施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收费标准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自备的清障设备拖移车辆的,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严肃查处清障救援企业严重交通违法。社会清障救援企业从事收费性经营活动是一种商业市场行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和市场准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社会清障救援车辆非法喷涂、安装警用标识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禁清障救援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严禁喷涂警用标识、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严禁施救现场不按规定放置提示警示标志等。凡发现辖区有清障救援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用标识的,要按照“行政不作为”,依法依规追究支队、大队领导的渎职责任。

  严密部署整治执法领域乱收费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维护公安工作大局、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政治敏感性,亲自安排部署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参与社会清障救援等经营活动的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改活动。同时,要将自查范围延伸至“酒精含量检测、车辆技术鉴定、驾驶人体检、事故尸体检验”等其他公安行政执法领域。决不允许内外勾结、败坏公安队伍形象。要严查违法违纪事实,严处相关责任人员,绝不姑息迁就;坚决切断执法背后的一切经济利益链条,坚决杜绝涉警乱收费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诚信。

  政策解读

  省公安厅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组织现场施救:

  (一)当事人已自行将事故车、故障车移至路边,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要督促当事人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当事人提供辖区全部社会清障施救单位名单及其联系电话,督促其尽快自行联系拖车拖移。非因警卫任务等特殊情况,不得强制拖移。

  (二)遇有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致道路阻断或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应急事件,为保证迅速恢复交通畅通而组织社会清障施救企业到场处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当事人公布拖车收费标准,并告知其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违法举报电话“12358”;当事人无力实施的,应采取“立即施救,事后协商”的办法,与施救企业、车辆保险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施救费用。

  (三)高速公路以外的车辆救援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比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标准执行。(记者王晓刚)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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