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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县客车坠桥事故致21死 肇事司机被判7年

2013年12月12日 19:09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情况通报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驾驶的川S37789货车在渠县望石公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元。随后法院判处司机有期徒刑七年。近期,四川省有关法院开庭审理了宜宾、达州、攀枝花、泸州、绵阳发生的五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列刑事案件,共37件,涉案人员73人。其中包括,宜宾市杉木树煤矿“7.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绵阳市江油盘江大桥垮塌事故案件,以及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等。

  今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情况,会上谭勇法官介绍了近期宣判的五起严重危害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刑事案件的情况。

  据谭勇法官介绍,在涉及五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3人中,判处实刑的有70人,占95.89%。

  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孙志强驾驶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67吨,经擅自改装增加货箱高度后,事发当日实载46.8吨),装载石膏(颗粒加粉状)由渠县三汇镇聚力兴矿业有限公司开往渠县卷硐华新水泥厂。当日13时11分,该车行至渠汇路与望石路交叉路口被告人孙志强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在桥面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由于该车严重超载,在左转弯过程中因质心升高,自动效能降低,货车稳定性降低而失控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约4/5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21人死亡,其中学生14人,另有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7月4日,盘江大桥正式启用;7月9日,盘江大桥发生垮塌,致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6车坠河,现江油市政府已代偿412万余元。后经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司法鉴定,盘江大桥垮塌是由调制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和国家相关 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该案于12月9日,在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胤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7月22日上午9点30分,杉木树煤矿因先前停电导致井下N3022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天该矿地面值班领导、副总经理李子全接到井下爆炸事故报告后,由于未发现高温点和火源,认为问题不大,考虑到上报芙蓉集团公司会被经济和行政处罚,便决定不上报、不启动瓦斯爆炸应急救援预案,而是在未查明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按一般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理此次瓦斯爆炸事故,安排相关部门自当日中班开始排放N3022风巷的瓦斯。23日凌晨0点52分,N3022风巷再次发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排放瓦斯的罗绍平等7名救护队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6万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子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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