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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家谈农民如何增收:拓展财产性收入渠道

2013年12月18日 08:51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推动我国诸多方面制度的变革,最终会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包括农民这一庞大群体。有关专家表示,全会推动的改革会使农民收入在未来获得大幅提升。

  “农村改革35年的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全会通过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个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拓展财产性收入渠道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亮点。”叶兴庆说,这些增加的财产权利有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有的是新设立,主要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其中未涉及抵押、担保权问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这一权能。“这看似只迈出了一小步,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叶兴庆说,这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一个完整的产权非常接近了。

  二是首次确立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长期以来,我们虽然承认农民住房是农民的私产,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按照物权法,农民对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不能用它来获取收益,更不要说进行处置了。

  这次决定中明确,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因为住房与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势必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这实际上是在确立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同时,也扩大了宅基地的权能。

  三是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农民可用来兴办非农产业,但不能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发展非农产业。

  这次明确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实际上是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的权能。

  四是扩大了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以前农民对集体资产只有一个收益分配权,这次规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推进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要进行集体产权改革,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叶兴庆说,这一转变完成之后,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将具有高流动性、高可变现性的特征。

  五是明确了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权。关于这一点,决定中先后讲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获得补偿,未来农民将能享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增值收益,这意味着征地中农民获得的补偿会大幅提高。

  “通过上述五项财产权利的设立或扩大,农民将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叶兴庆说。

  夯实家庭经营性收入基础

  “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关键。”叶兴庆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这方面有具体部署。

  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中央的这些部署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怎样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确保我国的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另一问题就是怎样更好保证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收入,使一部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年富力强的农民能够通过农业发展、壮大、致富。

  决定还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叶兴庆认为,通过合作社等形式,农民既发展了规模化的经营,也可以更好地获取和使用现代农业技术,得到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这对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都有很大帮助。

  另外,决定明确,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这句话要与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结合起来考虑。”叶兴庆说,未来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又要想办法保障农民的务农收益。

  “我想,现行的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措施会面临调整,代之以目标价格和差价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可参见本刊2013年第20期《农业补贴政策进入调整关口》一文)。”叶兴庆说,这样既可以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又可以保障农民收入。

  提高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空间巨大

  在农民的收入构成中,除了上面提到的财产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许多内容将在这两方面对农民增收带来影响。

  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农民肯定能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性收入。”叶兴庆说,决定还要求,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这也有助于农民获得更多工资性收入。

  另外,转移性收入提升的空间也十分巨大。决定明确,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张晓山说,加强对农村的经济社会投入、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各种资源的配置上更多向农村倾斜,这些举措都将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

  叶兴庆更多地强调了在社保领域提升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潜力。“以养老保障水平为例,如果假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是100,那城镇职工的退休金就是49,而农民只有3。” 叶兴庆说,这就是说,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只相当于机关事业单位的3%、城镇职工的6%多一点,差距很大,提升的空间也很大。

  “不仅是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低保等等,按照中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这些方面都要不断地缩小城乡差距。怎么缩小差距?不能把城市的标准减下来,只能让农民的标准涨得更快一点,加快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加前景广阔。”叶兴庆说。(记者 高远至 苏娅)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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