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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120急救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服务

2013年12月19日 16: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卫计委发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办法》提出,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办法》要求,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办法》称,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办法》进一步要求,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办法》明确,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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