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 城镇每月340元农村170元

2014年01月05日 09:2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介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即百姓所称的“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尽管国家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有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通知》还在养老、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养老保障工作上,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者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等。(记者李晓宏)

【编辑:朱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