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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治理工资拖欠的法律建设有待加强

2014年01月05日 17:1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依法治理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记者对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等专家。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拖欠工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苏海南等专家表示,鉴于目前工资权利纠纷多发、工资拖欠形势严峻,我国工资支付保障专门法律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唯一对工资支付做出专门规定的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这一部门规章层次较低、效力较弱,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有鉴于此,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争取尽早制定、出台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加强对各领域工资发放的保障和规范,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对于推进法律落实、治理工资拖欠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也有待加强。比如,在贯彻落实“欠薪入罪”的过程中,具体操作实施细节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与刑法衔接、部门间案件移送效率等,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在人社部门加强对拖欠工资行为监管、打击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形成打击欠薪的强大合力。(记者张桂林、徐博)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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