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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称中国农业现代化须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06日 11:0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譬如,这一工作走在前列的江苏南京,政府通过扶持科技超市,整合了农户、企业及科研院校的资源,为农业特色产业提供全程科技服务,包括提供种子、农资等配套生产资料的一条龙服务;产中为农民培训解难,聘请专家对接大户和农民;产后以保护价收购、精深加工销售等对接市场。

  以组织创新而论,则包括农业协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化组织的建设与改革。譬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就提出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建议。

  他说,作为农民合作社的组成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农民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而形成的,在东北、华北等地区,主要由农机合作社发展而来,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框架下,设计农民股份合作制度,包括入股和分配的办法,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法可依。

  家庭经营仍是基础

  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既能使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逐步实现规模经济,又确保小规模经营农户不受剥夺?这是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中,中国农业经营体系创新面临的又一个现实的问题。

  张晓山指出,这一问题的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的格局是传统小规模兼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并存,生存型农业和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比较高的农业形式兼具。

  而且,他认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混合型的多样性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会继续存在。“因为即使将来我们的城镇化率达到70%,仍然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他说,“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可能走剥夺小农的道路,家庭经营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基础。”

  张晓山和朱启臻都表示,家庭经营加社会化服务体系适合于传统农业也适合于现代农业,农业发展阶段的变化,不会改变家庭经营为主的性质。

  张晓山进一步解释,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化模式,在中国未来的发展有一定限制,其本身规模不会很大,一般以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为主,大田粮食作物很少。政策表述亦是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另一类是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形式,后者本身就是家庭经营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只是专业化、商品化程度更高,这一类是中国农业未来发展的主流。从这一角度而言,要保障粮食安全重点要扶持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这样的新型主体。

  从2012年起,农业部门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建立了家庭农场试点,目前,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超过270万户,成为现代农业中最为活跃的经营主体。

  孔祥智认为,下一步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尽快建立家庭农场制度,并和金融部门协作解决其贷款和保险等深层问题。

  在此背景下,朱启臻等专家认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中有两点必须坚持,其一,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在此基础上进行规模化经营,发展方向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其二,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社、联社。

  对于传统小农的地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较为担忧。他对本刊记者表示,国家的农业政策需要更加关注数以亿计小农的经营与生存。

  他具体阐释说:“最紧迫的问题是生产环节协作,社会化服务,也就是说要解决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在七八处耕地上的耕作方便的问题。”

  在贺雪峰看来,支持小农经营不仅是人多地少的农业国情所限,还有更加深刻的社会意义。

  “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未来20~30年,中国农业GDP占比将继续下降,但农村人口将仍保持在一个相当庞大数量。”他说,“农村是否可以保持稳定,农村能否继续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从而为中国发展提供战略纵深,事关中国现代化的成败。中国式小农经济将在未来20~30年仍然构成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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