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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新一届特邀监察员上岗 专家称可借香港经验

2014年02月10日 15:2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是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任建明指出,在如何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方面,需设定程序机制,还可以借鉴香港经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今天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纪检监察系统是反腐败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机构,在保障纪检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对于反腐败机构的监督,也要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改革后的反腐败机构,其独立性更强、权威性更高、权力更大,如果没有一个充分的监督,反腐败机构本身腐败的风险也会加大。

  1989年,监察部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多年来,特邀监察员工作在全国各级监察机关逐步推开。

  任建明介绍,长时间以来,主要是民主党派中的一些人士被邀请,成为各类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等部门的监察员。

  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2013年底,中纪委监察部在聘请特邀监察员时,改变了原有的来源局限,换上了一些研究廉政问题的专家和学者。任建明就是最新一届的40名特邀监察员中,有着反腐领域研究背景的“新面孔”之一。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并成为联系纪检部门和社会的桥梁。但是由于目前这种监督没有太明确的实体和程序的制度保障,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任建明建议,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与做法。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之初,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外部监督,其中就有由香港特首(原港督)聘请人员组成的四个咨询委员会。

  这些咨询委员会对廉政公署总体工作和几个职能部门进行有实体和程序制度保障的监督,比如廉政公署收到举报后,如果认为某个事情成案的可能性较低,决定对某个案件不调查,该决定要报告给咨询委员会,由咨询委员最终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任建明指出,中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是代表社会的一种外部监督力量,不应该是摆设。为了更好地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需要设定程序上的保障机制,以解决特邀监察员和纪检不能真正结合到一起的“两张皮”问题。(记者 纪欣)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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