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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不要轻易接受马航的赔偿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3月27日 01: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24日宣布,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 H370航班已经坠毁。保险公司已启动理赔应急通道,而作为首要责任主体的马航则面临巨额赔偿。目前,马航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方案。

  马航是马来西亚主要航空公司,但数年来一直遭遇亏损。马航原盼望“2014马来西亚访问年”能为其吸引中国游客,盼望今年扭亏为盈,但M H370坠毁必会将此化为泡影。  新华社发

  ●在本次马航M H 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空难损害赔偿,涉及众多国际公约、国内法律的不同规定,索赔人对此有必要了解,不要轻易接受航空公司提出的赔偿,最好在充分研究论证后,决定采取的措施。

  ●死亡赔偿涉及死者亲属范围、损失事项、标准等,对中国乘客而言,不仅要研究国际公约、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还要研究马来西亚或者其他国家法律,比较哪国的赔偿规定更有利于自己索赔。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24日宣布,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 H 370航班已经坠毁。

  保险公司已启动理赔应急通道,而作为首要责任主体的马航则面临巨额赔偿。

  空难是人类享受高科技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的无法完全预防和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极端事故,空难往往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和损失。空难发生后,不可回避的就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本次马航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笼统讲,国内运输适用国内法律,国际运输适用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解决空难赔偿问题,具体适用哪个公约、哪个法律要根据情况而定。

  就国际运输而言,在2003年11月4日《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前,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问题适用《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华沙公约文件)。这类文件是国际航空运输法中调整航空承运人(含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文件,其核心是规范运输凭证的要求和统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华沙公约文件虽然对国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华沙公约补充文件过多,使得本来旨在统一各国航空赔偿标准的公约反而变得十分繁杂,据统计全球共有40多个赔偿标准,因此需要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重新制定新的公约。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制定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2003年11月4日生效,中国是缔约国,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截止2013年有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航空大国在内的105个成员国(104个国家以及欧盟)。根据公约规定,在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赔偿问题。

  在本次马航M H 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但有些国家,如柬埔寨、越南、泰国、印尼、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俄罗斯都没有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如果乘客在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中伤亡,不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而应根据当事国各自所参加的公约(华沙公约文件)来确定。而华沙公约文件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金额。

  赔偿标准不取决于哪国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

  根据公约规定,公约的适用取决于发生事故的运输是否属于国际运输,而不取决于所搭乘的航班由哪国航空公司承运,也不取决于乘客的国籍。既然适用公约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赔偿标准也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

  公约规定,“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可见,构成国际运输的情况十分复杂。

  由于乘客所持客票约定的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不同,这些地点所在国参加同一公约的情况不尽相同,以及受诉国法律规定各异,可能会导致不同乘客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假设某航班自吉隆坡经停中国广州到目的地北京,马来西亚乘客A搭乘该航班自吉隆坡经停广州到目的地北京(机票为吉隆坡-北京),中、马均属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航程属于国际运输。如果在广州-北京航段因承运人责任事故致其伤亡,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赔偿。如果有中国乘客B在广州搭乘该航班到目的地北京(机票为广州-北京),属于国内运输,如不幸在同一事故中伤亡,按照中国国内规定赔偿(目前40万元人民币)。如果调换一下,假设A乘客是中国公民,则同样享受蒙特利尔公约的较高赔偿额,B是马来西亚公民,同样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赔偿。

  再比如,如果航班不是从马来西亚吉隆坡始发而是从印度尼西亚(或者越南、柬埔寨、俄罗斯等非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的某机场始发,则情况更复杂,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只能适用共同参加的较早的华沙公约体系文件较低的赔偿标准,而不论该航空公司或者乘客的国籍。

  可见,乘客获得赔偿的多少,取决于其所持机票约定的始发地、目的地是否在公约适用的当事国领土内。

  凡是购票的乘客都能依公约获得赔偿

  只要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机票证明)的乘客,都能获得赔偿,包括持有假护照的乘客。

  因为公约适用范围限于取酬运输,因此免费搭乘飞机的乘客不能根据公约获得赔偿。有的乘客可能通过与马航代码共享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购买机票,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并不影响乘客家属向马航索赔。

  机组人员不属于乘客,不适用于公约,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赔偿。

  本次事故不可避免将适用第二梯度进行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双梯度赔偿制度。对不超过113100SD R (特别提款权,约175000美元,1085000人民币)的索赔额,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赔偿,此为第一梯度。

  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举证责任倒置。索赔人提出索赔后,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下列情况,就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1)承运人证明损失不是由于自己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2)证明损失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此为第二梯度。这里,行为人不仅包括航空公司,还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还包括以承运人名义行事的其他人,如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

  因此,如果MH 370事故属于机组人员不当行为(如劫机等)所致,马航必须承担超过113100 SD R以上部分的损失。即使伤亡事故属于第三人(如非机组人员实施的劫机)行为所致,马航证明完全由该第三人造成事故损失也十分困难。从马来西亚政府宣布的情况已经完全可以推定,本次马航坠机事故系由机组人员不当行为所致,因此,可以断定本次事故马航不可避免应适用第二梯度进行赔偿。

  但有个问题特别需要注意,有文章认为113100SD R是承运人必须要赔的,不管损失是否达到该金额。这是误区。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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