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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协调金融演艺等纠纷 五一施行

2014年04月09日 03:2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昨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在上海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标志着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又取得新突破。

  《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等。

  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称,自贸区仲裁规则是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

  数据显示,截至3月25日,上海自贸区办结新设企业7492户,其中外资628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468万美元。内资企业6864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2116万元。如果再加上已办理核名手续但还没有设立的企业,数量将达到一万户左右。屠光绍表示,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改革试点,推动实施了一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落户,客观上对争议仲裁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黄文表示,此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每年会有20多起仲裁案件发生。今年至今,仅从注册地来看,已有十几起案件涉及自贸区,集中在传统的贸易、物流、仓储等。不过,真正在自贸区挂牌后发生的仲裁案件目前还没有。

  黄文表示,预判未来自贸区的商事纠纷可能主要集中在三大类:一是传统的商事纠纷,也就是贸易、物流、仓储、中介服务纠纷;二是随着产业转型升级而带来的一些新型领域的争议,比如融资租赁、期货、金融衍生品领域。此外,则是一些明显带有自贸特征的商事纠纷,比如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以及在上海自贸区的服务业开放领域中新增的诸如医疗、演艺、游戏机生产与销售等产业,也可能会成为发生争议的新类型。

  -亮点

  小额案件处理费仅1250元

  《仲裁规则》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适用。一般仲裁程序和简易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一般期限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的45日或20日,小额争议程序则将日期压缩为10日;同时,仲裁裁决作出期限也由6个月或3个月压缩为45天。与此相对应的是,小额争议案件目前拟订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仅为100元和1250元。

  当事人可选仲裁员 

  “仲裁员名册制”是指将候选仲裁员的姓名、专长、经验和阅历编制成册,供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选择。但是,“名册制”上能提供的名单还是有限的,无法覆盖各类仲裁所需要的专家。据了解,目前,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有625名仲裁员,分别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依据《仲裁规则》,有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将获得较原先更大的选择空间。

  增设紧急仲裁庭

  实践中,仲裁庭组成的过程通常耗时较长,有的长达数月,当事人在组庭前对“临时性救济”的需求往往不能从仲裁程序中得到满足。为此,《仲裁规则》中加入了“紧急仲裁庭制度”——也称紧急仲裁员制度,为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临时救济”。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紧急仲裁庭,申请必须附具理由。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高晨马文婷《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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