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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国企职工三次向检察院举报自己挪用公款(图)

2014年04月10日 13: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山西一国企职工三次向检察院举报自己挪用公款(图)
山西国企职工郜新太举报自己挪捐公款10万元。 李鹏飞 摄

  中新网太原4月10日电 题:山西一国企职工三次向检察院举报自己挪用公款

  作者 李鹏飞

  “我先当回贼,再喊捉贼”,说这话的是郜新太,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旗下山西省太原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盛园林”)职工,从2012年起,郜新太三次通过不同方式向当地检察院检举自己挪用公款,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已介入。

  挪捐10万元公款

  2012年4月25日,郜新太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10万元,当时捐钱时就明确告诉基金会,要开发票,但“我不是金主”,该基金会商量后决定,在为其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一栏上注明为:郜新太(代办)。

  郜新太介绍说,金主是建安公司,10万元是建盛园林受建安公司委托拍卖出租其房屋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2010年10月19日建盛园林向建安公司的《请示报告》显示,“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对20层底楼1、2层的商业用房对外进行招租”,“成立招租委员会,由康有志、郜新太、单剑杰等人组成”。

  据郜新太介绍,其时招租事宜情况复杂,压力阻力四面八方,所以承办拍卖出租公司房屋一事主要还是他一人。

  鉴于此,郜新太决定“不议标”而是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同年11月17日,王劲辉以每年200万元租金拍得,租期始于2011年3月1日。

  拍卖成功当日,郜新太跑去找建安公司总会计师陈东淼,“财神爷,把账号给我,耽误了要出事”,但陈东淼并无反应。

  陈东淼接受采访时称,建盛园林是与买受人王劲辉签订此次租房合同的甲方,租房收入应先归入建盛园林的公司账户,而后由建盛园林与建安公司结算,应是公对公的帐务往来,不针对个人,所以当时未向其提供公司账户。

  于是,在建盛园林总经理康有志的同意下,郜新太以个人名义开办了银行卡,让王劲辉将200万元租金汇入郜新太个人名下。

  随后在预付2012年租金时,“手紧”的王劲辉支付了一半租金。郜新太告诉王劲辉,余款“别打了”。“那能行?啥理由?”王劲辉问。郜新太答,高价电和经常无故停电就是理由。

  在郜新太个人账户的300万公款没过多久,270万陆续汇还公司账户,其中有10万即是郜新太擅自做主捐赠,无论其供职的建盛园林还是其上级建安公司均未对其有书面授权。

  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贤认为,其已构成公款私存,违反《会计准则》。刘宗贤表示,虽然郜新太在公司未担任任何职务,但其个人有能力、有条件、有职务便利支配这笔个人无权支配的款项,已经属于职务侵占。

  郜新太另在一家银行准备了10万元,随时准备连本带息归还公司。即使如此,刘宗贤认为,违法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违法事实,超过3个月,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贼喊捉贼三次举报

  对于公款私存的国有资产长期在账外的情况,陈东淼解释说,曾在拍卖成功次年向建盛园林发去《审议建议书》、《催款通知书》,同时也向竟租方王劲辉代表的山西世旭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函催款。

  建盛园林总经理康有志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挂断了电话。

  目前公安机关派驻于该公司内部的公安分处已然进入初查阶段,该处负责人唐俊辉表示,2013年12月接到建盛园林报案,但是针对竟租方是否涉嫌合同欺诈等经济犯罪的报案,根据初查情况再确定,如果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就撤出,如果涉嫌经济犯罪,就立案,启动相关程序,“并不针对任何个人,更没有涉及到挪用公款。”

  而小店区检察院介入的具体时间,建安公司纪委书记史力已经记不确切了,只称大约是在2012年4、5月,检查机关来公司做过调查,作为公司而言,检察机关介入,公司就只有等待结果了。

  检察机关的介入与郜新太不懈地举报自己不无关系。从2012年开始,郜新太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举报自己挪用公款。

  第一次自己写匿名举报信,第二次请朋友帮忙匿名写举报信,全都无果,第三次自己实名举报自己,是在2012年8月15日。

  据郜新太介绍,小店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剑芳曾与其有过交谈,但不了了之。

  根据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郜新太仍未收到不立案通知书,贾剑芳对记者的采访请求也未予回应。

  举报自己另有目的

  郜新太不惜自残,其委托的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符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道明缘由。

  1977年,文革结束后,有人捏造事实,致使初到中铁三局工作的郜新太被众人批斗两个小时,其后两年中,郜新太被停工,期间遭保卫股捆绑殴打,并不准郜新太调离,同时不准其参加高考。

  秦符森认为,这侵犯了郜新太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导致郜新太30多年来一直为一个目标活着:只要能被国家机关洗白正名,即使换来铁窗生涯也无所谓。

  “希望他们来查我,包括租房合同本身并无纠纷,有纠纷都是我挑起的”,郜新太希望通过自残解决其历史问题,“我与这个公司有仇,但我真的不知该找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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