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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兰州5居民起诉水厂再被拒 专家称不立案理由欠妥(2)

2014年04月16日 04: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专家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兰州中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做法并不妥当。

  “法院‘口头’、且以《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杨素娟说。同是该所副所长的胡静也认为,法院明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兰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念。”胡静认为,从原告递交至法院的民事诉讼状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权而产生的诉讼。

  “原告因为水厂供应可能损害其人身健康的自来水而提起诉讼,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他表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不合适。

  其次,胡静认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书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后上诉必须具备的材料。没有裁定书,就抹杀了原告方日后上诉的可能。”胡静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邱星美表示,兰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在是荒唐,找借口不受理”。

  邱星美说,原告只是针对个人提出的补偿,原告诉讼请求中与“公益”唯一有关的,仅仅是“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一条诉求,事实上也属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之内。“即便法院认为这属于‘公益’,把这一项驳回即可。”

  邱星美说,因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质量标准,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潜在的伤害,“兰州居民就此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她解释了该诉讼中“公益”与“私益”的区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就是该诉讼属于‘私益’的明显标志。”

  邱星美认为,该诉讼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到中院提起诉讼,管辖级别高了,应该先到区法院”。

  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应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法专家表示,法院这是在推脱责任。

  “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提起诉讼的居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明天,他们将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事实上,起诉并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1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吴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区法院的答复。

  “兰州市民如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只能二选一。”杨素娟说,两种诉讼是基于不同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违约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证据相对简单,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杨素娟说。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杨素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问题上,是有利于市民的。

  但同时,杨素娟也表示,目前,被告不十分明朗,损害也还在持续中,因此,她认为,尚不到提起诉讼的时机。记者 李林 张鹏 实习生 汪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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