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和印发了《自治区发改委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的落实和衔接、权力和责任、监管和协调配合、信息化等提出明确要求。在落实和衔接工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发改委相关处室要与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制定差别化指导和监管措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审批事项,自治区发改委要加强对各地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下放地(州、市)的投资审批事项,各地要有明确的审批、核准规范及实施细则。强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约束。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超出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全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电子信息系统。
据了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5项,下放和委托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31类。今年自治区发改委将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取消、免征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114项,预计减轻社会负担6.8亿元。
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投资、价格、收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真正做到审批“让位”,服务“上位”。( 记者 钟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