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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暂行”的政策不妨明确年限

2014年05月20日 10: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管理中,流行着一类文本,它们是“暂行条例”、“暂行办法”、“暂行规定”。顾名思义,这些暂行文本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的临时执行的政策措施,不能长期执行,初衷是要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试行,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尽快制定正式规定。但是,这类暂行文件绝大多数只有开始施行的时间,没有废止时间,有些暂行文本规定的内容已经不合时宜,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却不及时废止或修改。眼下,这类文件不仅存量多,增量还不断,如此多的“暂行”条例能不能规范一下?

  关于“暂行”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是一年,有的是三年,还有的是糊里糊涂不知多少年。从法理上讲,一届政府制定的“暂行条例”似乎不应该“暂行”到下一届政府,可是有些暂行条例如同白发老人一样见证了历史变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居民“暂住证”的期限一般是1年,超过1年就必须重新办理,不知道理何在?一般来说,暂行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制定的机关不严格,职能部门都可以制定。二是行业性和局部性的内容,只考虑一时、一个方面。三是规定明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暂行规定比条例有更明显的约束力。四是它可能随时调整或废止,也可能修正上升为规定。正是因为有这些特点,暂行类文件多,后遗症多。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暂行很容易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为最初就是按照特定形势和要求制定的,过一段时间就很可能丧失适应性,不能解决新的问题,还可能会阻碍新的发展。以蓝印户口为例,上世纪90年代,蓝印户口成为一些城市推销商品房的手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大城市都曾实施,2000年后这些城市相继取消这一政策。蓝印户口仅仅从增加商品房销售着眼,没有考虑到“高考移民增多”和“住房空置”等社会问题,对其他产业也不公平。而且,购房落户门槛不断调整,对不同时期的购房者来说同样不公平,甚至会导致公众对政策制定部门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而且,暂行政策没有明确的期限,可以随时中止,当然更可以长期执行。公众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一有风吹草动就让人心慌,人为地催生了小道消息的需求。在现实中,一些暂行规定为执行“打折”作了铺垫,因为是暂行、试行,所以公众预期是含糊、不明确。为数众多的暂行规定是一阵风,执行中不断“打折”。更有甚者,将出台一个暂行办法作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工具。

  暂行类文本大行其道,虽然可以解释为“条件不具备”或者“条件不成熟”,但难以服人。如果真的是条件不成熟,也要积极调研论证,而不是坐等条件。比如,可以将条件成熟的“暂行条例”升格为正式的“条例”,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确实需要继续暂行的,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暂行延期或继续暂行。

  为此,笔者建议暂行的政策除特别说明,暂行期限不妨明确年限,这样可以促使行政行为规范化,及时调整政策,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 ( 孙宝强)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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