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救灾条例向社会征意见:两小时内应上报灾情

2014年05月23日 10: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自然灾害风险调查结果,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巨灾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将积极探索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动救灾工作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为恢复重建等提供保障。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然灾害风险开发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并简化保险理赔手续,提高保险赔付金额。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后,各级政府将根据财政能力、救灾需要等情况为自然灾害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并为保险理赔查勘工作提供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受灾地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澄清虚假灾情信息。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支付的合理成本,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为救灾资金开“绿色通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物资保障机制,将救灾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为救灾资金开辟“绿色通道”,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救灾过程中,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保证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快速到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健全灾情报送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初步受灾情况。

  在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日逐级上报受灾人口、人员伤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房屋倒塌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信息和灾情趋势、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情况。(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粤法制)

【编辑:杜雯雯】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