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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院士制度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2014年06月13日 10: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大会上,两院分别对各自章程进行“大修”,对院士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近几年来,围绕院士的话题不断。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法庭上供称曾花2300万元打通关系欲参评院士,一度让舆论哗然。受到非学术因素干扰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出现了“贿选”、个别院士缺乏学术自律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院士这一群体的声誉。此次两院修订《章程》,从“入口”和“出口”两方面强化对院士的“把关”,无疑能够推动院士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从“入口”来看,中国工程院审议通过的《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在“院士提名”环节,只保留院士和学术团体提名两个渠道,彻底取消了此前“高校、企业”等单位的提名资格。也就是说,新增院士的提名通道变“窄”了,今后,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单位将不得提名院士候选人,仅工程院院士和工程院委托的包括中科协在内的学术团体方可提名。《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也作出了类似的修改。在院士增选机制上,借鉴国际上院士选举制度的普遍做法,两院均将在候选人所在学部范围选举投票的基础上,增加全院院士终选投票环节,以此考察候选人在更广学术范围内的认可度。增加全体院士终选投票,有利于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权利,有利于提高当选院士的认可度,也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通过这两个程序的修改,有利于从源头解决院士制度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利益化问题,推动其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定位,进而让院士制度变得更加纯粹。

  在广受社会关注的院士退出机制上,工程院新章程在已有院士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劝退”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据悉,中科院新章程也拟作相同的规定。公众可能疑惑,何谓“劝退”,这是否意味着两院并没有强制权力?事实的确如此,从目前来看,院士实际上是终身荣誉。这是因为尚未有更高级别的文件对院士退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劝退”已属处罚的“顶配”。

  此次两院《章程》修订对促进院士制度完善,尤其是在确保院士制度祛除行政化、利益化方面的价值,值得充分肯定。但也应看到,现有的“严进、劝退”等《章程》修订内容,主要仍是一些粗线条的笼统规定,还缺乏进一步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细则。如“劝退”规定,“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的具体内涵和界定标准是什么,启动实施“劝退”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而在这些细则尚未落实之前,“劝退”纯洁净化院士队伍作用,能发挥到何种程度,显然有待观察。事实上,此前在院士退出方面,并非完全没有相关规定,但操作性却很成问题。此外,在“院士提名”方面,只保留“院士和学术团体提名”是否就足以隔绝院士遴选的行政化利益化倾向?院士在使用自己的提名权时,同样可能受其所在单位如高校、企业的影响和干扰。而“学术团体”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学术团体”同样也可能会受行政、利益因素干扰。

  这或许再次告诉了我们一个事实,院士制度的去行政化去利益化改革,其实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仅关乎院士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许多领域行政化利益化密切相关、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系统化社会问题,如教育、科研等领域的行政化利益化。因此,要想祛除院士制度的行政化利益化,不可能仅靠自身的单兵突进,而必须同步系统化地全面推进重要相关领域,如教育和科技体制,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去行政化去利益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院士制度,要求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改进和完善院士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兼职和待遇、退休退出制度等。可以说,院士制度改革已经迈出关键一步,但仍需再接再厉,继续革故鼎新。(星 杓)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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