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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改革亟需“整体推进”

2014年07月10日 14:5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通报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工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相信“检察改革实施意见”也将不日出台。

  描绘改革蓝图并不等于改革已经完成,“蓝图”沦为“烂尾楼”的也不少见。观察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之前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读到一些重复的语句并不令人意外。从1999年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发布以来,15年间,在“先易后难”的改革推进策略下,相对容易的司改举措,基本都已有实践,有的还写进了法律,修成了“正果”。而屡改屡败,或一推再推却步履维艰的那些改革举措,将成为新一轮司改的重点。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可以说,司改已无易事。

  司法体制改革之难与易,主要体现在外部改革与内部改革。相对而言,内部改革推动较易,而外部改革由于涉及与其他公权力机构的利益再分配,遭遇阻碍实属正常。司改的“老大难”问题,在于没有一个超越法院系统之上的权威机构,实在难以协调推进。

  昨日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对媒体公开解读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过程中,也首先用了“整体性”来形容这一司改指导性文件在谋篇布局与内容设置上的重要特点。所谓“整体性”,就是指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协调一致,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兼顾了人民法院牵头和参加的各项任务。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如最受关注的“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若无人大和政府的协调,法院是不可能独立完成此项改革的。首先,法院经费的审议、预算、批准,都需要履行人大程序。因为法院审判权的来源,本就是人大授权的结果。不管法院将来如何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仍然拥有对法院的监督权——这是基于宪法的明文规定。

  而“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又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来具体配合。目前,省以下各级法院,还普遍未建立起像政府财政部门这样的专门机构。是另设炉灶,还是继续与政府财政部门搭伙,将考验改革者的智慧。

  此外,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几乎每一项改革举措,都指向不同的权利主体,涉及不同的既得利益或潜在利益。如在省一级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被指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各方代表组成。显然,这么一个“法官遴选委员会”,在正当程序之下是不能设计在省级高院的。它的最终结局会是怎样,自然还有待司改的顶层设计者的努力。此处的提醒仅是:别忘了目前的司改最为需要的就是“整体推进”。

  (王刚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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