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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自贸区地方性法规出台

2014年07月25日 19:5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并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条例亮点纷呈,包括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企业注册便利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

  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从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这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了上海自贸区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条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结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表示:将从深化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制度创新、落实细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建设法制环境等方面,贯彻实施好条例。(记者仇逸)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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