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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推“东方经验”

2014年09月17日 2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南宁9月17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 林浩)中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17日在南宁强调,中国与东盟广阔的合作前景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公正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基石,建立和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涉自贸区的各项争端。

  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当天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区域经济繁荣”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沈德咏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着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工作机制。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意味着弱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沈德咏向与会者详细介绍了中国法院在这方面的具体举措。

  沈德咏指出,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下,诉讼依旧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去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750多万件,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其中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的达到479.8万件,这是中国法院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行使审判权的结果。

  “但法院调解也面临着当事人对法官‘先入为主’、‘以判压调’的担忧,因此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制度安排中明确规定了适度的调审分离原则。”沈德咏说。

  在为大调解提供司法保障方面,沈德咏指出,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与东盟国家奉行的“东盟方式”如出一辙。“东盟方式”强调非正式,包容性,强化磋商,和平解决争端,东盟国家的纠纷解决深受其影响,常常把友好解决作为其首选方式。

  沈德咏说,当前,中国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正是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沈德咏还专门提到,中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在特定管辖法院建立专门审判庭或相对固定合议庭,以此确保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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