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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单位或个人受到辐射损害可获赔偿

2014年09月23日 11:1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9月22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省政府提交的《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放射性物品近地表处置场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业主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未经批准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抵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理、处置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兰州晨报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马逸群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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