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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破解不敢扶现象彰显正能量

2015年07月30日 10:30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

  北京拟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现象,患者及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7月27日新华网)

  依法追究恶意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充分彰显了保护公民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的正能量,有望为见义勇为者和敢于救助的好心人解决被诬陷、讹诈等后顾之忧。

  近年来,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常见诸报端。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却让好人为难,“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官司,更是让“不敢救”、“救不起”成为多数人袖手旁观的潜台词。最近媒体曝光的一起老人自己摔倒却诬陷学生的事件令舆论哗然。路遇老人摔倒,成都彭州高三毕业生杨川楀好心上前搀扶,不料却被老人诬陷撞倒自己。幸好彭州警方调出“天网”监控视频,证明了他的清白。网友们除了纷纷谴责老人的诬陷行为外,也呼吁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必须树立保护救助者和严惩恶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应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应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有涉嫌犯罪情节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也应当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解决现行法律的漏洞问题,解决见义勇为者举证难、诬陷者难究责的现实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类案件的举证非常困难: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很难事先准备工具固定证据。此外,诬陷者很难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最后查清真相,诬陷者也会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轻描淡写地道歉了事。

  立法保护好心救助者的权益,防止“恩将仇报”,有必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责任豁免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同时,我们既要理直气壮地褒奖见义勇为者和好心救助者,更要通过完善公民救助保护立法,切实解决好心救助者被诬陷、讹诈等后顾之忧问题,呵护和传递公民救助行为的正能量。 刘武俊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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