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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将被处分

2015年08月19日 20: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8月19日电(陈伊昕)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两则实施办法,对司法人员过问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五种行为,其中包括“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如违反,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其中,“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15种行为,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等。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15种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譬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等。

  另一份文件“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

  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四是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六是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5种情形,包括“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以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等。违者应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下一步,最高法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悉,上述两则实施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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