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法工委:改革措施给科技人员带来一些实实在在利好

2015年08月29日 16: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今日介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从理论上可以说对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是创造机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这种选择的方式可以转让,可以许可,可以作价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郭林茂介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次修改,从理论上可以说修改之后对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应该是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保障,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体现了改革的精神,改革就要给带来实惠。

  郭林茂表示,这次修改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总结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总结改革经验,着力解决阻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实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以这次修改主要是体现一种改革。

  郭林茂介绍,这次修改一些改革的措施确实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及科技人员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利好,这些利好有些是原则性的。

  比如,增加、扩大科技信息的公布和发布,推进产学研结合等等这些原则性的东西,还有一些十分具体的利好,比如关于科技成果处置问题。

  郭林茂指出,原来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科技成果的持有人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要经过程序不断的审批。这次通过法律的修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这种选择的方式可以转让,可以许可,可以作价投资。

  同时,法律还规定,转让的价格也可以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可以协议定价,可以在科学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也可以拍卖。

  再比如,关于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原来规定科技成果作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就是处置以后这些所有的钱必须上缴国库。

  这次法律通过修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后全部收入,留给本单位。在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人的奖励和报酬以后,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他相关工作。

  这次大幅度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由原来法律所规定的不低于20%,所谓的不低于20%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纯收入的20%不低于,这次一下子提高到不低于50%。

  同时规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为收入的钱,一部分用到了科技相关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这些所有的这些奖励和报酬的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计入这个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郭林茂表示,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

  此外,关于科技人员的领导干部到企业的兼薪取酬问题,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经做了说明。科技部目前积极地做努力,希望出台一些具体规定。

【编辑:叶攀】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