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香港《大公报》:学生暑期溺亡增 安全谁担责

2012年07月23日 19: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23日电 香港《大公报》日前刊文说,随着暑期的来临,未成年人安全事故进入高发期,学生戏水溺亡也因此受到关注。事故发生后,安全责任又该由谁来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表示,除了同行的责任人,溺亡地点的责任也要判定,而这非常复杂,取决于溺亡地点的具体情况,溺亡地点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否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等。

  文章摘编如下:

  安全事故责任判定难

  近期发生在北京密云的溺亡事件即是一例──北京密云14岁的小东、小杨约不会游泳的小雨去水库野浴,不料小雨溺水身亡。小雨的父母因此将同去的小东、小杨以及水库的所有者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而密云法院于今年6月审结案件时,判决小东、小杨的父母分别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水库的两位所有权人分别赔偿1.37万元与5.68万元。

  而去年7月发生在浙江金华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18岁的青年小景带几位未成年人到金华市金东区的溪边玩耍,玩伴能能落水后,小景未予及时救助并最终导致能能的死亡。但当能能的母亲徐女士将小景等人及溪流责任方江东镇雅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后,金东区法院只判罚唯一的成年人小景对能能的死负有20%的责任,需赔偿5.9万余元。而对其他的同行玩伴及雅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徐女士质疑,在溪沟由雅金村建设、修缮,用于人工蓄水却未立警示牌的情形下,村委会对自己儿子的死为何不负责任?在溺亡事故高发的情形下,此类安全事故的责任又当如何判定?

  溺水多发于农村和城郊

  今年学生安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首先是“群体性落水事件”多发,即一个学生失足落水,周围同学不顾一切下去救人,结果同时溺水。安徽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张庚家透露,暑期是溺水事故高发期,而此类事故多发于农村和城郊接合地区。因为城市水域面积较小,管理上相对严格,而农村水域面积大且分散,不易管理,很多孩子会去附近水塘洗澡避暑,因此溺水事故较为高发。

  溺水事故发生后,安全责任又该由谁来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旭东告诉本报,除了同行的责任人,溺亡地点的责任也要判定,而这非常复杂,取决于溺亡地点的具体情况,溺亡地点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否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等。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设施、地点等“物”的所有者有管理、警示的责任。(隋晓姣)

>海外华文报摘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