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报谈山西安全责任事故:须重惩欺上瞒下官员
1月7日,山西长治潞城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露事故已进入第8天。在苯胺泄露的源头、中途黄牛蹄截留水库等地,天脊煤化工方面派出的工作人员正在清除污染物、投放活性炭,以降低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图为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布置管道抽取苯胺污染物。中新社发 张云 摄
中新网1月10日电 《澳门日报》10日刊出社论说,前不久,中铁隧道集团承建的山西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致8人死亡的爆炸事故,被认定为严重瞒报责任事故。山西代省长李小鹏对事故感到震惊,并要求对事故瞒报“零容忍”,对有关人员要“严厉处置”。
文章称,言犹在耳,山西长治又发生严重迟报事故。由于当地政府迟了五天才将苯胺泄漏上报省政府,以致大量污染物通过河流流向下游广泛地区,祸及山西、河北、河南三省,数以百万计的民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河北大城市邯郸一度大面积停水,居民抢购瓶装水。
文章指出,事关人命的毒物大量外泄,长治市官员竟会认为是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令人咋舌!是他们的常识水平不高?还是别有用心?一些官员日忙夜忙,有的忙于做政绩工程,往上爬;有的忙于结党营私,大捞好处,最后竟忙到把“人民公仆”这个宗旨给忘了,归根到底这些官员根本没有把人民放在心上。
文章认为,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为何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仍不时发生?一方面,涉事企业由于担心受到法律追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政府官员害怕家丑外扬影响前途,也愿意捂紧盖子。一些事故如果不是立即调查,就会事过境迁,许多问题就说不清楚、查不明白了。基于一己之私,各方心照不宣地结成利益链条,订立攻守同盟,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相关制度规定自然被抛在一边;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责任人问责不到位以及处罚太轻,助长了当事者的侥幸心理,以致肆意践踏政策制度,置公众利益和知情权于不顾的事情一而再发生。
文章说,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故,往往延误了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令事态扩大甚至一发不可收拾,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人民的犯罪。内地有关部门应加重惩处此类行为责任人,遏制和杜绝此类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