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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沿:哪种退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2012年03月01日 13:4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房子降价了,能不能向开发商索赔或者退房?在楼市促销越发激烈的当下,这一问题困扰着相当多的业主。近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这一举措,也被解读为不支持房价下降后业主的退房行为。

  对于这一新通知,市消委会律师指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消费者不能因为自己买的房子价格比现在的高就要求退房,因为这不属于情事变更的范围。

  但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由于限价令等原因导致不能交易,这种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就应该适用情事变更,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订金。

  此外,即使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也要看合同中是如何具体约定的。如果约定由于买方的原因不能贷款,需要承担多少天内还清余款的责任,购房者就要去凑钱了。如果没有这个条款,贷不了款既不是购房者的原因,也不是开发商的原因,可以要求退款。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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