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盲人走盲道落井 丢井盖开发商被判赔

2012年03月09日 15:0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在小区盲道上正常行走时,掉到了丢失井盖的深井中并受伤。李先生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是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2011年4月28日,有视力残疾的他在该小区外侧盲道上正常行走,但盲道上为安装路灯线路设置的深井井盖丢失,导致他掉到井下摔伤,造成右足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为他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他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抚养费15781.08元;赔偿伤残赔偿金5814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开发商辩称,井盖丢失后,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在井上放置了一根水泥杆作为遮挡。李先生摔伤时是白天,他亦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后,公司已为李先生陆续支付了医药费用36140.14元。因小区外的市政道路不属于公司物业管理范围,故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包括本案涉及的道路,其应保证建筑、设施及道路通行的安全,如存在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有义务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然而,开发商在事发道路井盖丢失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更换、安装井盖或设置防护设施等措施,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开发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开发商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物业公司虽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事发地系开发商建设的市政道路,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李先生本身为视力残疾,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通讯员 刘宝平)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