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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 儿女状告老父

2012年11月15日 14:51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不少老人把房产赠与非血缘关系的指定人,由此引发纠纷不断。老人为何有此举?为人子女又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近日,家住历城的许老汉,因为把名下房产赠与儿媳,引得家人失和。许老汉怎么也想不通:“老伴去世了,我自己名下的房产,咋就不能做主送人呢?”法官提醒,即使老伴去世,在世一方也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儿媳伺候公公十余载获赠一套房产

  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拨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1999年,儿媳嫁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体贴入微。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高兴,感觉家里有生机了,又找回了昔日家庭温暖的感觉。从此,他心情敞亮了,人也变得开朗起来,又恢复了往日的乐观和精神。

  一年到头,许老汉头疼脑热,或者生病住院都是儿媳在身边细心照料,从来不见一双儿女。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了怕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偷偷地办理了赠与合同,并于2006年11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得知房产被赠给“外人”儿女状告老父

  由于长期两地分居,2010年4月,许老汉的儿子提出与儿媳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了房子的事情。他认为,房产是母亲生前与父亲夫妻关系存续时,以一套房改房调换取得,应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自己和妹妹作为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因此该房屋应为三人的共同财产,许老汉并无权私自进行处理。自此,一家人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许老汉的一双儿女将儿媳打得鼻青脸肿。“老伴瘫在床上十多年,都是我一个人照顾,两个孩子连看都不来,我凭什么把房子留给他们?我看中的就是谁能照顾我,给我养老送终,那两个孩子指望不上啊!”许老汉认为,儿媳长期照顾自己的生活,自己自愿将房子赠与她。“那房子里还有我妈的一半呢!你无权处理我妈那一半。”儿女也不相让。几番折腾,许老汉的一双儿女将老汉和儿媳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爱给谁就给谁”

  法院调查,许老汉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一套房产,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许老汉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因各继承人未对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三人共同共有财产。许老汉现住的房产是与上述房屋调换所得,亦应认定为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许老汉未经子女二人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儿媳,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许老汉与儿媳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

  房产赠与指定人养老顾虑是关键

  鉴于现在许老汉只有这么一套房子用来养老,经过历城区人民法院几次调解,儿女撤销了诉讼,暂不对房产进行分割。

  历城法院行政庭庭长王诗和介绍:“这几年,每年都会出现涉及老人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目前老龄化现象已日益突出,不少老人选择将自己的房产赠与指定人,大多是出于对养老问题的考虑,他们对自我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开始寻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子女,也应该未雨绸缪地自我反省,对待老人,自己究竟尽了多少孝道。”(本报记者刘晓群 实习生 王晓菲 通讯员 陶然 明霞)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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