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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网上发帖维权成被告 开发商称侵犯名誉权

2013年04月17日 16: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认为自己买房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在退房、要回房款之余,惠州男子李志国在网上发帖称,惠州市新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诈骗”,连带责怪当地房管部门不作为,送袋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昨天,一直忙着维权的李志国站到了被告席上,惠州市新地房地产公司告他侵犯名誉权,要求他公开道歉。李志国今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双方将在本月19日进行调解。

  合同不对头要求退房

  3月4日,在惠州打工的安徽籍男子李志国,送了7根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讽刺该局不作为。此举为他赢得“红薯男”的名声,“红薯男”的故事亦备受关注。

  据李志国称,他于2012年1月30日在位于仲恺的富丽嘉园订下一套房,向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缴了诚意金5000元和订金20000元,共计25000元。但随后被告知,另一个人跟他要了同一套房,而且是对方先拿到号的,房子要给对方。后经多次协商,开发商同意把房子卖给他,李志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将约11万元的首期款打入房产商账户,但是对方还没盖章签字,合同尚未生效。

  事情就发生在这之后:次日李志国细看合同,才发现房子是按套购买,而不是按建筑面积购买,于是向房产商提出要按建筑面积购买,多方协商无果。

  李志国觉得,开发商事先没有出示合同范本及告知内容,存在欺诈行为。今年1月15日,李志国向惠州市房管局提交书面材料,希望得到协助。随即,在惠州市房管局的多方协调下,开发商答应重新拟定合同。但李志国发现,新合同确实是按照建筑面积购房,但是却增加了另外一些附加条款,由于交楼会受到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卖房者延迟交房三个月内不算卖方违约。李志国不同意,最终经房管局协商,开发商把钱退回给李志国。

  送红薯抗议“不作为”

  在整件事件中,李志国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而房管部门则涉嫌不作为。他认为,房管部门应该要惩罚这些忽悠人的房产商,并责成开发商赔偿他的损失。但是这些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所以送红薯以示抗议。

  面对李志国送来的红薯,惠州市房管局郑副局长深知其意,但表示不能接受。郑副局长称,他们为了李志国的事情三次出面协商,其中一次包括网上问政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行政不作为。协商的结果,开发商同意给李志国退房,并退还李志国所交的全部款项。至于李志国要求开发商赔偿他的务工费等各项损失,甚至要求赔偿争议时间段的房子利润等要求,应该是争议双方去协商解决。

  郑副局长说,首先,李志国在还没有完全盖章签约,合同尚未生效时,就付首期款给开发商,做法欠妥,争议双方都有问题。他解释说,签约合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买卖合同法的范本,范本是广东省住建厅统一制定的,基本上是全省统一的,另一部分是由开发商有一些具体的附加条款。房管局作为行政部门,能做的只是核实该房产商所售房屋是否取得销售许可证,对于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附加条款,无权干涉。

  开发商状告李志国侵权

  而就在这件事看似已经解决,房子退了、房款退了之后,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李志国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名誉权。

  原告的起诉状称,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以“I90201”“童童女孩”“三秦一家人”等网名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称新地房产开发公司“诈骗”,并在媒体上发表相关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且要被告在其发帖网站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志国称,他本来还打算起诉开发商,让对方赔偿他的误工费、路费等,但是因为最近忙工作没时间去办。他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句句属实。

  据了解,争议双方根据法院的建议将会择日进行调解,法院初定在本周周五。李志国称,调解会看法院的要求而定,不会公开道歉。(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罗细妹)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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